|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北 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7784.41元.并以17784.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8‰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湖北 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5.0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