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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诉前保全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景运、高素荣的银行存款40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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