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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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停运损失费6210元; 三、驳回上诉人沈阳市宏润子豪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