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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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泰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葫芦岛天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葫芦岛市泰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984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葫芦岛市泰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损失95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26元,由原告葫芦岛市泰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0.26元,被告***承担13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