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此款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该借款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益安社区第五小学南侧东方御景3#02102、02142、02262、02152、02212五户楼房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抵押权实现后不能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