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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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0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95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63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557.6元,共计429225.4元; 三、驳回上诉人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20元,共计3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负担20元,***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