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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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835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6月22日为107368元;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9年5月8日为357957元;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54120.8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183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4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