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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835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6月22日为107368元;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9年5月8日为357957元;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54120.8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183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4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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