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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135040元、鉴定费8100元、施救费15000元,共计158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