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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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2990万元(已支付3287812.5元); 二、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得胜秦楚商城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鉴定费14万元,由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13万元,由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3万元,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