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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17423.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03994.01元,被告滁州市帝豪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8元,由被告***负担7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600元,由原告***负担1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