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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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金2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768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其中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30元,被告***负担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