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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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 郑州恒硕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大腕星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律师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恒硕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借款300万元,并给付利息293932.87元、复息13059.49元(利息、复息计至2017年11月6日,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恒硕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律师代理费40300元; 三、被告***、***、***、***、***、***、***、***、河南大腕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大腕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恒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州恒硕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腕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