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0687民初238号 原告:修东华,住***。 原告:孙金华,住***。 被告:王保军,住***。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 本院受理了上列原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东华、孙金华与被告王保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修立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 人民陪审员 林文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滨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