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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园支行
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9)冀06执复142号

复议申请人: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丽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36执306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36执306号罚款决定书中对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的决定。事实与理由:王国清与杨金堂、杨梓傲、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顺平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冀0636执保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梓傲名下坐落于三亚市天涯区××旅游度假区××区××(东区)2-62栋住宅楼;(2019)冀0636执保29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杨金堂名下坐落于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333号森林湖B型别墅B20幢;(2019)冀0636执保29号之二裁定书,查封了杨梓傲名下坐落于长城××楼××单元××室。本案在进入执行阶段后,顺平县人民法院在(2019)冀0636执306号通知书和公告中,载明了对杨梓傲名下的车牌号为冀F×××××汽车,荣泰公司名下及F243JF的汽车进行了查封;对杨梓傲名下位于保定市东湖印象小区9-2-101的房产和位于保定市天威东路1519号吉恒园62号1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保定荣泰塑业有限公司全部厂房、办公楼及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该院(2019)冀0636执保306号之五裁定书,查封了荣泰公司的所有股权。

复议申请人认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上述资产已被顺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并且法院已对部分查扣财产裁定拍卖,查扣资产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该院以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复议申请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丽分别作出罚款二十万元和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并且许丽丽已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26财保38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等四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6月15日,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雷等人;另查,截止到2019年9月3日,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在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园支行24×××46账户流水显示,9月2日、3日等日期分别有3万元、2万元等收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法院对其送达保全冻结、查封财产裁定后,该公司随即将其持有的农村银行的股权予以转让,为其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创造条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转移财产。且其银行存款显示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其仍未履行,因此,顺平县人民法院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荣泰塑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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