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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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城东支行与***、***之间签订的编号2015商房贷0380《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643159.44元和利息(2019年6月19日之前的利息6297.13元和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本案《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城东支行对***名下位于邯郸市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邯郸市肥乡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