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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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129608.56元、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1989元、逾期利息9357.68元、复利143.34元及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29608.56元、利息19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7‰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1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73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