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24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2436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计4472元,由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