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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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第3幢一单元22层1号、2号、3号、27号、28号、29号、30号房屋;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36,400.00元,由***负担18,200.00元;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