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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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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第3幢一单元22层1号、2号、3号、27号、28号、29号、30号房屋;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36,400.00元,由***负担18,200.00元;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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