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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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 二、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423.4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