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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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唐山海港恒驿运输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110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接打入原告***个人账户,账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提供;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744570.81元,此款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打入原告***个人账户,账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861元,由原告***承担219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