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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常州坤利商贸有限公司 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坤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4336228.4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常州坤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依法就拍卖或变卖被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87项房地产所得价款在72489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判决书附件一《抵押物清单一》); 三、如被告常州坤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依法就拍卖或变卖被告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32项房地产所得价款在9127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判决书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二》); 四、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4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分别在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9041元,由被告常州坤利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269041元中的81255元,被告***、***、***、***、***、***、***、***、***共同负担上述269041元中的5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