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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05041.6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以10504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从2018年06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