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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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2171.29元及利息(以722171.2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9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9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5879元,由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