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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 烟台倚佛山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民终7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倚佛山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西山。 法定代表人:张守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58号。 负责人:赵生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成,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成,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倚佛山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倚佛山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简称烟台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简称省电力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倚佛山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进行的输变电工程属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当办理征地手续,且与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及法定代表人张守忠承包范围内荒山的树木系上诉人带领众人种植的,所有权属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毁坏上诉人所有的林木,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赔偿损失并面临林业部门的惩罚。被上诉人进行输变电工程施工必须取得征地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林业许可,且与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否则便是违法施工。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提供了2014年4月3日烟台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但被上诉人从2013年11月即开始进行输变电工程施工,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开始施工时,并未取得任何手续。一审法院仅仅依据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3日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认定被上诉人并非违法施工,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在输变电工程施工前,应主动与上诉人协商补偿的相关事宜并且取得相应的手续,但被上诉人却于2013年11月趁上诉人员工放假和负责人外出之机,强行开始施工。上诉人知晓后立即联系市长公开电话和烟台市规划局进行协调,并于2014年1月5日联系烟台市政府负责协调的有关领导、区、镇政府领导并报警,回里镇政府领导亲自打电话制止,派出所亦出警到现场令被上诉人停止施工,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3、上诉人于2006年依法承包了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西山齿牙山一万余亩荒山,经过多年的经营和数千万元的投资,昔日的荒山已经是山高林密、绿树成荫,并且展开策划生态旅游度假园区项目开发,为招商引资实施了一系列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被上诉人强行施工,在园区毁损山体三十余万平方米,毁损林木逾十万棵,给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理应停止施工并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4、烟台供电公司是责任主体,其将工程承包给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已申请追加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明确表示准许还是不准许。一审法院认定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是涉案土地的所有人错误,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依法承包,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协商,私自将款打到案外人账户,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烟台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共同辩称,涉案高压线路建设手续齐全,是合法建设,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倚佛山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烟台供电公司立即停止破坏原告承包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的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西山(齿牙山)山体、植被、林木、道路以及未经原告允许被告擅自上山的侵权行为;2、恢复被告侵权的山体、林木、植被、道路原状;3、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诉请,则赔偿因被告上述侵权致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具体损失以司法鉴定为准);4、判令省电力公司对烟台供电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守忠与委签订《荒山水库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约定:委提供南旺所属范围内全部荒山及房屋八间,北旺所属本村内的全部荒山供张守忠农业开民和非农建设使用,承包荒山、水库的期限为50年,从2006年6月1日至2056年5月31日止,关于承包费,原告在立案时提供的承包合同载明承包费共计人民币75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50000元,余款2006年7月底前付清。一审庭审中,原告称立案时提交的承包合同不是张守忠与委签订的真实合同,而是为了招商才签订的合同。并提供了一份除承包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的承包合同,该份承包合同载明的承包费共计15万元。对于是否交付承包费,原告称承包的荒山已由原告实际控制,其表示不提供证据证实交纳了承包费。2007年12月10日,张守忠设立了烟台倚佛山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张守忠,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守忠承包的上述山地。2008年,原告与委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委将北旺内弃荒土地(原二级果园)整体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第一个10年每年30000元,第二个10年每年40000元,后30年每年50000元。上述承包合同中所述的南旺和北旺,位于西山,又称齿牙山。2008年6月26日,由山东省旅游局主持的《倚佛山庄度假区总体规划》评审会在烟台举行,评审会由山东省旅游局、烟台市旅游局、北京世纪唐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的5位专家寻根,对倚佛山庄度假区总体规划进行了评议、评审。庭审中原告称上述规划仍在完善审批程序,还没有施工。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鲁发改能交(2010)151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青岛瑞金等16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核准意见》的文件,其中第12项“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中载明的建设220千伏竹林崇义线开断接入500千伏牟平站线路,需经过原告承包的涉案山地即竹义线。2011年2月22日,烟台市规划局福山分局给被告烟台供电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回复通知单载明:供电公司,你单位申报的牟平-黄务、牟平-崇义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方案,经市局第117次项审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现回复如下:经投票表决,同意该供电线路路径方案。2014年4月3日,烟台市规划局向被告烟台供电公司核发了建字第370611201400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220千伏黄务输变电工程,建设位置为福山区牟平-崇义(福山区段)、牟平-黄务(福山区段),建设规模为牟平-崇义(福山区段)长度约27000米、牟平-黄务(福山区段)长度约29000米。被告烟台供电公司施工的竹义线要在原告承包的山区建设塔基架线,被告烟台供电公司在原告承包的山区已进行了部分施工。因在用地补偿等方面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烟台供电公司的施工遭到原告的阻止,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为烟台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映过此情况,但至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份2006年1月4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的复函”,内容为:1、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促进我省电网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可以不征地,不办理用地预审。2、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要按照我省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和费用,以维护农民权益。3、电网工程开工建设前,请与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工程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兑现土地补偿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被告以此证实其在本案中的线路建设无需进行土地征用,只是与原告在协商补偿方面存有异议。 2014年6月10日,委给一审法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电力设施基础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关乎社会公益。我村服从福山区政府、烟台市和福山区两级规划部门关于牟平-黄务、牟平-崇义22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的审批许可意见,同意供电线路按规划许可的路径通过我村集体土地。 2012年12月24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回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施工赔偿协议”,约定:烟台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41#-59#、64#-94#途经当地老百姓农作物用地。双方协商。由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委托回里镇政府负责对组塔施工过程中经济作物赔偿费、基础进场修路的占地赔偿费以及80#-90#基础施工占地给予经济赔偿;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回里镇政府补偿费1565954元,本费用包含因基础进场修路占地赔偿费、经济作物赔偿、组塔施工损坏经济作物赔偿费以及80#-90#基础施工占地赔偿费等,后续赔偿费用根据工程进度产生的赔偿情况,双方协商确认后继续支付。协议签订后,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将补偿费1565954元支付给了回里镇政府。 2014年7月25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回里镇政府签订了《500KV牟平站220KV送出工程山坡治理协议》,约定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竹义线85#-86#之间中相及下相导线距离山体较近,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根据业主和设计要求,需要对山体进行开方处理;由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提供治理山体开挖及整理作业面施工方案并承担工程款,回里镇政府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986500元。同年8月15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将工程款付清。 2014年7月25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回里镇政府签订《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牟平站220KV送出工程山坡治理青苗损坏及占地补偿协议》,约定由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对开主破坏的山体及施工过程中落石损坏的防护林区一次性补偿10万元,本费用包含回里镇政府的青苗损失、树木砍伐损失、林业损坏、占地补偿等全部赔偿,协议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同年8月12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向回里镇政府付清上述款项。 2014年10月28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回里镇政府签订了“塔基永久占地及施工青苗补偿协议”,约定烟台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途经当地百姓农作物用地,依照双方协商,由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委托回里镇政府对塔基永久占地(41#-93#)及架线施工(41#-48#、63#-65#、85#-93#)、基础施工(85#-93#)中损坏的青苗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41#-48#、63#-65#、85#-93#青苗赔偿695200元;41#-93#永久占地赔偿369720元,合计1064920元,协议生效后15日内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向回里镇政府支付补偿费用,回里镇政府负责将赔偿资金足额发放给被损户。同年12月31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将该笔款项到账回里镇政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烟台供电公司施工建设的“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途经其承包的山林,烟台供电公司的施工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且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给原告造成了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烟台供电公司建设的“500千伏牟平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取得了国家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批,其建设路径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具备建设施工资格,并非违法施工建设,且现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烟台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电力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据此,被告烟台供电公司委托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与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即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烟台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烟台倚佛山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烟台倚佛山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烟台供电公司称涉案高压线路工程的建设单位系省电力公司,施工单位系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涉案线路的建设及补偿由施工单位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负责。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倚佛山莊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与事实不符。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