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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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593,807.45元; 二、被告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2元,由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24元,被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