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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442,894,768.29元。

二、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65,700,191.48元。

三、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03,713,988.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五、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被告***对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819.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90,819.94元,由原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45.14元,被告上海赫洋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2,590,17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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