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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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汇嘉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亚科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宁汇嘉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东方亚科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直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北京东方亚科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济宁汇嘉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