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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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 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亮尔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930000元、利息2969632.66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并偿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75%计算); 二、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支付违约金329300元; 三、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59400元; 四、如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对被告扎西顿珠持有的被告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900万元股权、对被告扎西顿珠所有的林权(林权证编号A6203506257、A6203506261)、对被告扎西顿珠所有车辆(车牌号甘A×××××)、对被告甘肃亮尔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车辆(车牌号甘A×××××、甘A×××××)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扎西顿珠、****、甘肃亮尔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242元,由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扎西顿珠、****、甘肃亮尔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