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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信通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028453.993元及利息(以本金13028453.993元,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还款时利随本清); 二、驳回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7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共计896073元,由甘肃信通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372元,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2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