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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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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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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中科联塑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截止2019年2月11日的利息14606625.27元,2019年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48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833元由被告甘肃中科联塑塑业有限公司、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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