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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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补贴款58291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2元,被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6元。原告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