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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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19945.3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7744.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从2020年3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有权依法对登记在被告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豫H×××××汽车及骏昌牌豫H785V挂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