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乾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乾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赔偿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赔偿款62929.0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2929.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乾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