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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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53199.01元。 二、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展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111131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196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44513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6元,减半收取6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