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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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蒂森克虏伯发动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82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687.0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450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6006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5015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720元; 十、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对被告***赔偿款项在收取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一至十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十一、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