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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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玄坤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玄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人民币130000元; 二、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共计8200元,由***、河南省玄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