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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博城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第三人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银行)账户(账号为02×××30)内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存款2292.58元属于原告***及第三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在(2019)川1123执字488号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银行)账户(账号为02×××30)的存款2292.5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