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秦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康市秦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其中300000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计算、200000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200000元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康市秦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