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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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NJY142018000441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借款本金4,990,000.00元,并支付2019年6月26日前的借款利息209,56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本金4,99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时,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堂县(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权属证书: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所得价款,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被告***对上述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8,396.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