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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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78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承担185元,被告***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