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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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47528498。 法定代表人:任汉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27383F。 法定代表人:腾厚军,总经理。 关于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405009.6元、利息659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