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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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租金31733.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1733.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双倍利率(6.71%÷360×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负担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