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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第5534907号“?”、第698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