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任心一医疗费92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任心一护理费11109.6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883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任心一医疗费8715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6156.8元、鉴定费1500元; 四、驳回任心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任心一负担456.52元,公姝婷负担63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