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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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953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负担446.50元,浙江丞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