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1427446.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427446.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58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89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93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6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20-06-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