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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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领航者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91民初55号 原告:襄阳市领航者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雷,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首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襄阳市领航者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襄阳市领航者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襄阳市领航者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华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靖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