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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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通市政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哈尔滨建通市政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802.92元及利息28,672.33元(以104,802.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此后利息顺延至实际给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00元,减半收取计1,485.00元,由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