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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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508.1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5782元,由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