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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支付公司盈余分配款573522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73522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2年8月2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58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负担48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9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